在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什么是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12大证据?下面安嘉所专业律师会为大家作出分析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什么是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12大证据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赌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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