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金女士和陈先生于十五年前离婚,那时候孩子刚刚成年,当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分别对孩子的生活费用、共同房屋进行了明确分配,陈先生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家庭财产(包括积蓄、家电、家电等一切)。而没有对陈先生父母去世后所遗留下来的老房份额进行分割,原因在于陈先生当时没有与他的两位姐姐完成继承分割,姐弟之间打算等待老房被征迁那天再分割房产。
直到2020年,老房迎来拆迁,陈先生分得了740万的拆迁款;可两年以后,金女士通过孩子才得知拆迁的消息,于是找到陈先生询问此事,但陈先生为了不被分走财产,一直拒绝沟通,还找了一堆说辞想要劝退金女士。
金女士找来安嘉律所,想要我们帮助她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安嘉律师郎丰亮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深入沟通,了解到金女士对前夫的财产状况知之甚少,这就给取证增加了很大难度。但凭借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郎丰亮律师迅速展开全面调查,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相关拆迁安置档案,确定了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掌握了财产数值之后,郎丰亮律师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挖掘与研判,在与对方代理律师的沟通中,郎律师始终保持理性专业的态度,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郎律师也做好了万全的诉讼准备。
在庭审中,郎丰亮律师分别举证说明该房屋为陈先生父母的遗产,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年离婚协议中"家庭财产已处理完毕无争议"条款不包括当时尚未完成分割的遗产;因此,应将拆迁款作为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郎律师主张应按公平原则,建议法院判决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如对方仍执意主张"家庭财产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争议”,不予分割拆迁款的情况下,我方也同意认可“协议再无争议”的效力,并主张对方履行协议中“愿意放弃所有的家庭财产(包括积蓄、家电、家电等一切)”条款,由此放弃全部拆迁款,将740万元全部转账支付给我方当事人账户。
而关于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郎律师举证说明:金女士是在拆迁补偿款实际发放的两年后才知悉此事,并于一个月之后便启动诉讼程序,因此,无论是从物权分割角度还是债权请求权角度来论证,均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事由!
最终,通过我方大量支持性证据支撑与郎律师条清缕析的说理论证,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所有抗辩,促使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陈先生支付金女士拆迁补偿款三百七十万元。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彰显了安嘉律所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卓越优势!
案件亮点
女方在离婚十五年后,发现潜在夫妻共同财产被征迁;在离婚协议中曾写明:"家庭财产已处理完毕再无争议"的情况下,安嘉律师郎丰亮帮助女方再度分得370万拆迁款。
争议焦点
1、离婚时未明确约定的财产,离婚十五年后,能否再度分割,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2、离婚协议中"家庭财产已处理完毕无争议"条款如何认定?
3、被拆迁房屋能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