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今社会老龄化现象日渐加剧,很多人担心死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而对遗嘱密切关注,但起草遗嘱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根据最高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被确认为无效的遗嘱已超过60%的比例,刘律师经过统计、整理和分析,为大家普及遗嘱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案由 继承纠纷
原告:李某1,女,汉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婷,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5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李某3,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4,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1、李某2诉称,父亲李某与母亲李某民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女: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系李某3侄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取得北京市西城房屋和北京市丰台房屋所有权。2001年3月8日,李某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在其死后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及房内所有家具家电留归李某民继承、所有。2008年10月15日李某民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在其死后,西城房屋留归李某2继承、所有;丰台房屋,如李某4经DNA鉴定确属李某3之子,则有李某1、李某3、李某4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如李某4不做DNA鉴定,则房屋由原告李某1、李某3共同继承。2012年4月李某去世,2016年2月李某民去世,就涉案房屋继承事宜,现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经询,二被告同意与二原告调解解决本案继承纠纷。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李某名下北京市西城房屋由原告李某2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李某名下北京市丰台房屋由原告李某1、李某3、李某4共同继承、按份所有,每人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
律师解析
刘律师搜集了上百份无效遗嘱判决书及结合个人经验,对判决书的遗嘱类型、效力等因素进行了全面解剖,总结以下遗嘱法律知识以受助广大群众。
所谓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显然,遗嘱是给予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遗嘱的法律效力而言,在司法中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数不胜数,如想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6点条件:
1、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和使之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
2、遗嘱用语需规范。比如不得使用“我走后”等词语,“我走后”并不能代表死亡;
3、切记不要随意到网上抄写所谓的遗嘱模板;
4、立遗嘱人必须为其真实意识表示,仅可处置个人财产,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欺骗、伪造等遗嘱无效;
5、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且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最后,刘律师提醒广大群众,最好将自己所立遗嘱到公证处实行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视为效力最高。
本案结语
在平时生活中,广大群众对遗嘱继承的知识知之甚少,且存在很多误解,以为“自己随便写写”就可以,却造成很多遗嘱立后无效的结果。刘律师再此劝诫广大群众,书写遗嘱必须严谨慎重,关键时候建议找专业律师起草更为妥当。